且慢为拆迁实施主体的转换叫好

且慢为拆迁实施主体的转换叫好

熟田杂文2026-06-04 11:42:45
山西省近日公布《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规将动迁方式由拆迁调整为征收,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式由先动迁后补偿调整为先补偿后搬迁,强制执行方式由行政强制拆迁
山西省近日公布《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规将动迁方式由拆迁调整为征收,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式由先动迁后补偿调整为先补偿后搬迁,强制执行方式由行政强制拆迁或司法强制拆迁调整为司法强制征收。(03月22日来源:山西晚报)。
应该说,山西省公布的这个《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确有不少亮点,特别是将拆迁实施主体由企业变为政府更是值得一说。但是,且慢为这个拆迁实施主体的转换叫好。
如果我们把一些地方因为拆迁产生的矛盾研究下,把因为拆迁引起纠纷分析下,就会发现拆迁实施主体由企业变为政府并不是拆迁制度性的变化,也是不拆迁性质性的改变。只不过是把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由幕后转到了前台,由“规划、协调”变成了直接出面而已。所以,这种转换并不能够从根本上缓解拆迁产生的矛盾,甚至还有可能让被拆迁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居于更加孤立无援的境地。
笔者这么说,并不是空口无凭,而是许多活生生的例子。
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应邀去江西讲课时号召党员干部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就遭江西万载县书记的批驳,该书记称:“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拆迁),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而在那震惊全国的“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发生的一起强拆引发的三人被烧成重伤的自焚事件中,当事人也是因为在与当地政府拆迁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在数十名公安和城管以及县级主管官员上门“做工作”期间,情绪失控自焚的。事后当地官员还威胁家属不许上访以及向媒体透露此事。而且在事件曝光后,当地还有官员投书媒体公开宣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这些事例都充分说明,所有的拆迁,不论其表面的实施主休是谁,政府都是知情者,都是规划者、都是协调者。都是组织者。可以说,没有政府的规划、没有政府的批准、没有政府的协调、没有政府的默许,任何个人、企业、开发商都不可能肆无忌惮的拆迁,都不可能为所欲为地占地。而随着工业化的高速发展、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冲动越来越强烈。许多地方的政府都推崇大规划、大建设、大拆迁、大发展。都把拆迁当成快速出政绩,迅速树形象的主要方式,当成了加快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位的主要手段,当成了聚敛财政收入、筹集城建资金的主要来源。
在一些地方,首先是公路修到哪里,公路两边200米以内的土地就成了政府所有,政府随时可以需要为借口进行拆迁。其次,建新城区、建开发区、建各种园区都是政府规划到哪里,哪里的土地就归于政府,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哪一年做的,也不管是哪个所有不管是哪个批准的,不管有没有合法手续,也不管做得多高、装修多好,一律拆迁。当然,现在许多地方已经不叫拆迁了,而是象山西省出台的这个《条例》中表述的那样,把拆迁改为为征收了。也就是把“孙悟空”改叫“孙行者”,只是换了个叫法,玩了点文字游戏而已,其实质根本没有变。
拆迁实施的主体有的是政府先规划、再转卖,由企业或开发商自己组织拆迁,政府当幕后人,出现了问题是上访不打门,告状不立案。有些就是政府直接出面“征收”,“征收”后,政府扫清了一切障碍再转卖给开发商或企业。“征收”的补偿价格由政府自定,被“征收”者同意也是这样,不同意也是这样。如果有不同意、不配合的就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甚至于黑道的、迷信的手段都用上了。有公职的以停职、停薪相威胁,办企业的由职能部门来包保,做生意的由工商部门“做工作”,无业游民就由居委会、派出所负责,再或是让街头的小混混出面找碴儿,那些被“征收”者是上访无门、上告无路。真的是天罗地网无处逃遁。要不是抱定鱼死网破的决心,就只有乖乖就范。
有的时候,开发商拆迁、企业拆迁,被拆迁者觉得不平还认为可以政府投诉,向法律求援。而由政府充当拆迁的实施主体,被拆迁者则觉得无处可说理,无处可告状了,让拆迁产生的矛盾在地下累积起来,一旦爆发就后果严重。因此,笔者认为:拆迁实施主体的转换并不是杜绝强制拆迁的好办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拆迁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还会产生更多的负作用。
要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矛盾,首先是要端正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自觉抵制“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缪误。其次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对被拆迁者给予合理补偿。再次应该是“先修渠、后放水”,先安置好被拆迁都生活、住宿后,再拆迁。这样不管拆迁的主体是谁,也不管是叫拆迁还是叫征收,由拆迁带来的矛盾都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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