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维权
长达半年的取暖期开始了。从11月1日供暖到5日止,因管路漏泄,我们那片几栋楼将暖气的水放光,开始检修管路,为此,停了两天暖气。幸亏近日天气好,室内温度虽然低些,还能将就,如果赶上寒流,气温下降,那可受
长达半年的取暖期开始了。从11月1日供暖到5日止,因管路漏泄,我们那片几栋楼将暖气的水放光,开始检修管路,为此,停了两天暖气。幸亏近日天气好,室内温度虽然低些,还能将就,如果赶上寒流,气温下降,那可受罪了(去年因停暖气,我家厨房结冰,室内温度才10来度)。五天供气,停了两天,这叫什么事啊。供热部门一再强调,暖气是商品,谁用气谁缴费,否则就停止供气。暖气是我们北方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每年都按时缴纳暖气费,不敢耽误。可是,一出现问题,便强调管路有缺陷,正常维修。好像这不按正常供气也是有理似的。往往是在平时不去维修管路和设备,偏偏在寒冬腊月里,不是这儿漏,就是那儿坏,干活的不得劲,用户更受罪。去年,供热部门对于我们停气时间多的用户,按一个月时间給予了补偿。实际上,停气的时间如果加起来,不止一个月。
缴纳暖气费是我们一年中,花销最大的一项支出。在暖气这个商品供应期间,存在着间断供应的现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停气。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就有商品数量不足一项。由于暖气这一商品供应数量不足(停气期间),造成用户财产损坏,造成人身安全(尤其是老年人被冻得感冒发烧等),供热部门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那就不是仅仅补偿暖气费的问题了。
我们用户就是看暖气供应的如何,我们不管什么管路漏或者泵房故障,那都与我们无关。你不按时按量供暖气,造成室内低于标准,我们就可以追究供热部门的责任。供热是按月计算的,从当年的11月1日到来年的4月1日,那末,如果停一天暖气,就记一天,把这期间所有停暖气的天数累计起来,和供热部门索取补偿费,如果发生人身安全或财产受损失的,另外与供热部门交涉。我们要改变以前的观念,用法律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
供热一个多月,因故断断续续停了多次暖气。供热部门的态度挺好,向用户致歉。这远远不够,应当承担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按法律程序办事,维护用户自身的权利。
版权声明:本文由复古传奇原创或收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篇:股市——杀人不见血的刀子
下一篇:零度以上的人际关系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