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警惕“思想定罪”的线性思维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4月14日华西都市报)刚看到这则新闻时,我感到一股凉飕飕的冷气从脊梁骨上直冒,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怀疑这则新闻的真实性。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令人难以置信。如果这样也算“强奸罪”的话,我想,凡是在银行门口的人,都可以抓起来,因为他们极有可能是“抢劫犯”的嫌疑人;只要是美女出没的大街小巷,对美女附近垂涎其美色的大老爷们儿也一概先抓起来再说,因为他们都是“强奸罪”的嫌疑人。说到这里,我想到了一个流传久远的笑话:有一天,一位美少妇和老公去公园玩。老公在钓鱼,少妇在看书。钓了一个多小时她老公上厕所去了。这时来了一个管理员。管理员指着湖边有钓鱼杆,对少妇说:“这里不许钓鱼,不知道吗?我要没收你所有的钓鱼工具。”“我没有钓鱼呀,你没见我在看书吗?”,“可是你有钓鱼有整套工具呀。”“那我要告你强奸我”,“光天化日之下,谁强奸你了?”,“可是你有强奸女人的整套工具呀。”在笑过之余,我想那位管理员肯定是面对少妇的有理有据的说辞,徒为奈何,只得悻悻然离开。我们且不论少妇的说法是不是经得起推敲,但是她至少为我们的法官审判提供了一个逻辑思维,那就是说,如果只有作案工具的话,而犯罪行为没有实施的话,就不能算是犯罪,否则就是“思想定罪”。从这个角度上讲,李某的行为不端,确实伤风败俗,理应遭到社会的唾弃和鄙视,但是给他一个“强奸罪”的罪名,就说不过去了。
关于“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李某很明显不是“强奸罪”,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对邻居实施强奸罪构成要素的“性关系”,甚至连“强奸未遂”都算不上。既然如此,法官给他一个莫名其妙的“强奸罪”,又是根据哪部法律条文呢?难道又是西安某法院依据莫须有的“第177条”判决的翻版。法官可能是根据李某自己的“呈堂证供”来进行判决的,毕竟李某自己也曾坦白,“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但是能说明什么,这只能表明他确实有那么个“邪念”而已,据此“邪念”就判他个“强奸罪”吧,实在是可笑之至。如果李某说,他想先强奸然后杀掉邻居的话,那岂不是要定他的“故意杀人罪”。法官的这种与“文革”如出一辙的线性思维,何其相似乃尔,必须予以警惕,因为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这绝对不能视之为个案,视之为“思想定罪”的抬头也并不过分。
一般来说,当对某件事情纠缠不清,且又涉及到高深莫测的理论才能说得清的时候,我们往往相信专家的说法。在这篇报道里,面对市民的疑虑和担忧,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给出了解释。这可是专业人员,代表的是权威,我们且看他是怎么说的。莫教授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终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法学院副教授、满纸的法律术语,确实挺吓唬人的,但是他说的真的就是“不刊之论”吗?什么叫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如果李某就因为自己“脐下三寸”有那话儿在的话,就算是“犯罪预备”的话,那么普天之下的男人们岂不都是“强奸罪”的嫌疑人,真是可笑之至。看来所谓专家的说法有时候也不靠谱,往往是不知变通和不知世事人情的家伙。
在刑法法理学界,有一个公论被人奉为圭臬:思想不犯罪,行为是现代刑法的基础。我想,那些学富五车、满腹经纶的法官和莫教授们,不会不知道吧?为之捏一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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